定义,IDPJ的成立对于证明某些纳税义务假设至关重要(例如:经济集团的形成、不规则解散) 、财产混乱等),只要该代表未包含在有效债务证明中。 然而,考虑到 IRDR 对于该管辖范围内所有程序的约束力(CPC/15 [2]第 985 条),TRF-3 范围内的争议似乎已经结束,但实际上 ,没有达到纳税人合理预期的效果。 根据 BVZ Advogados 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,有权判断 TRF-3 中公法事项的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、第四和第六小组的最新裁决目前与《民事诉讼法》的适用相悖。 IDPJ 参与税务执行,即使案件符合 IRDR 中提出的论点。 总之,评审小组的主要依据是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987 条第一款的解释,欧盟在 IRDR 档案中提出特别上诉将具有自动中止效力 [ 3]。因此,他们认为,在 IDPJ 立即适用于税务执行之前,有必要等待高等法院(STF 和 STJ)就该问题做出决定。 禁止在损害保险合同中支付高于 损害保险单。 在所审查的案例中,被保险人在火灾后遭受了全部财产损失。她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大约 125,000 雷亚尔作为赔偿。由于财产完全被毁,她声称自己有权获得保单规定的全额保险金额——70万雷亚尔——并采取了法律行动。 保险公司辩称,所支付的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自己提出的预算计算的,足以重建住宅。 巴拉那州法院认为,由于财产全部损失,赔偿金额应为保单规定的总额。仅当资产部分损失时才应量化损失。 在 STJ,报告部长 Antonio Carlos Ferreira 回顾说,1916 年《民法典》规定了因火灾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保险的全 丹麦电话号码表 部价值。然而,2002 年《民法典》包含了一项新原则。 他表示,“规定了赔偿金额的两个上限:保险利益的价值和保单中规定的担保的最高限额。 历来在具理学形成方面处 […]